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加强自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报告,是指将基金会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重要事项向主管部门报告、请示。
第三条 重要事项报告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重要事项报告保证主管部门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为前提。
第四条 重要事项报告内容是指理事会、资助项目和财务管理等基金会活动的大事要事,主要包括:
(一)理事会活动:理事会基本情况(包括《章程》修改、人事变更、会议纪要、主要工作情况)、年检、审计情况等 重要事项。
(二)资助项目:工作方案、公告、评审工作、工作总结、受益项目、开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三)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应及时报告、请示重要事项,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其中,基金会的规章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报告;各项主要工作计划、预算、理事会人事变更等重要事项,先请示,事后总结报告。
第六条 重要事项报告视事项的时效性、轻重程度,采取口头或行文或先口头再行文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基金会的报告、请示,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