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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19 13: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推动深圳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由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慈善资助;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留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慈善资助。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与关心和支持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协商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起设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即本金须至少达到2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凡热心公益慈善教育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均可向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二)专项基金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发起方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

(三)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

第六条 审批程序。经秘书处审定专项基金达到立项条件的,报请理事会审议决定。

条 专项基金的命名统一格式为“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捐赠方、发起方或捐赠单位经基金会批准享有专项基金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并遵从公序良俗且符合基金会专项基金命名规范。

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其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另设账户或刻制印章。

条 所有捐赠方向基金会公益慈善教育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捐赠方、发起方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时限及名称;

(二)捐赠方、发起方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条 专项基金资金的捐赠方式:本金原则上全部由货币性资产(现金)构成。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捐款专用收据。

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需符合基金会宗旨及捐赠协议约定,具体资助项目根据社会需求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方共同研究并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条 资助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理事会、监事会、捐赠方和发起方共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条 基金会与专项基金捐赠方、发起方协商确定专项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根据基金会《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示。

条 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协议到期前六个月确定是否续约,如捐赠方、发起方(或发起人)决定续约,须提交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财务和项目报告书,经理事长批准后予以续签。

十九条 终止情形包括: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基金会名誉的,理事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终止争议由理事会裁定。

第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任何关联方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明或难以按照约定处置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教育事业,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方、发起方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二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条 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捐赠方可提出合理化建议。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条 本办法由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2025年9月15日(线上)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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