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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4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内部监督,即基金会监事会对理事会所作的监督。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会议程序和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基金会负责人执行基金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基金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基金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监事会应要求基金会负责人予以纠正。

(五)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履行信息公开情况。

第四条 政府监督,即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主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对基金会所作的监督。

(一)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二)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五)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六)业务主管单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七)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条  社会监督,即社会公众对基金会所作的监督。

(一)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三)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基金会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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