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工作流程,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完善基金会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履行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3人,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基金会主管单位推荐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对基金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当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四)保守本单位秘密。
第九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