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拨发资助金、颁发证书、对受助学生资助金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资助金的拨发
(一)资助金由基金会一次性划拨到获资助项目的推荐学校,包括受本会资助的来中国境内留学或出国(境)留学的学生,高校和中学生短期国际交流项目,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学历教育、汉语言学习项目的资助金,由学校按学期发放到各受资助学生本人。
(三)高校、中学生短期国际交流项目的资助金,学校统筹管理并合理使用。
二、资助金划拨手续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资助金拨款手续,同时领取受助学生资助证书。
办理资助金拨款手续时须提供财政统一票据和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确有特殊情况当时未能提供财政统一票据的,凭学校开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印章办理,学校应尽快将财政统一票据送基金会秘书处。
三、学校颁发资助金、证书
(一)学校向受助学生颁发资助金和证书须办好签收手续,其凭据应保存备查。为加强对受助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回访工作,资助金的发放按以下办法实行。
(二)学历教育项目的资助金由学校按照各50%的比例,分两次向受助学生发放。用于受资助学生在本学年度留学期间的学费、保险、生活等与留学相关费用补贴。
1.在收到划拨的资助金后,学校即向受助学生发放一次;本学年度留学时间过半后,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第二次。
2.在第二次发放资助金前,来中国境内留学的受助学生由学校对其学习、表现实绩进行评估鉴定(中文本),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学校印章,由学校送基金会秘书处。出国(境)留学的受助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表现实绩进行自我鉴定,经导师或系主任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连同中文翻译件挂号邮寄回学校,由学校加盖印章,送基金会秘书处。
3.学年度留学时间结束时,学校和受助学生按上一条的办法,相应做好全学年度留学的学习、表现实绩的评估、鉴定事项,由学校送基金会秘书处。
(三)汉语言学习项目的资助金,学校一次性向受助学生发放,并在学习结业时,做好表现实绩的评估、鉴定事项,由学校送基金会秘书处。
(四)短期国际交流项目的资助金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1.出国短期考察研究的受助学生,在资助有效期内,须持外国院校的邀请函并能成行,学校可依实际情况向受助项目团队学生发放资助金。未能出具外国院校邀请函或不能成行的,或超出资助有效期的,发放资助金,资助金和证书退回基金会。
2.高校、中学组织开展的国际教育交流项目,资助金不发放给学生本人。
3.短期交流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做好鉴定事项,由学校送基金会秘书处。
四、宣传表彰与违规处置
(一)宣传表彰
1.基金会在微信公众号设立“助学Ÿ筑梦”专栏,学校推荐获资助学生的优秀代表,通过优秀留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讲述中国故事、深圳故事和深圳国际教育交流的故事。
2.“奖优助贫、奖助结合”是基金会资助原则。资助证书是受助学生接受资助的凭证,也是他们和推荐学校获得的一种荣誉,学校应安排公开场合予以颁发并宣传表彰。已出国(境)留学的受助学生资助证书,可以由学校邮寄颁发或通知直系亲属代领,并在学校宣传表彰。
(二)违规处置
1.学历教育项目受助学生如有违反校规,生活挥霍等不良事实的;导师、系主任对其自我鉴定签署否定意见的;拒绝评估、鉴定的。学校停止发放第二次资助金,将资助金余款退回基金会。被学校停止发放第二次资助金的学生如对此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申诉的,基金会将进行调查审理,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2.各资助项目受助学生如有违反校规,生活挥霍等不良事实的,基金会将不再受理该学生的继续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对受助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和对受助学生的跟踪回访工作,学校应选定一名此项工作的联系人,负责和基金会、受助学生的联系。学校在办理资助金划拨手续时,一并将选定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送基金会秘书处。
(二)在资助金发放前,学校必须将资助金管理办法向受助学生宣讲,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三)资助指标单列的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对受助学生的资助金进行管理。年度结束时,资助指标单列的管理单位要把对受助学生的资助金管理情况综合形成文字送基金会秘书处。
(四)秘书处每年将总结资助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学校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及时向基金会反映。
本办法经基金会二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