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参加人员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理事长办会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二、会议组织形式
1.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
2.理事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由理事长临时决定召开。
3.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下或线上进行。
4.秘书处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等相关会务工作。
三、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国家和省、市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指示、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研究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点工作方案等。
3.研究制订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等报理事会决定事项。
4.研究布置临时性重要慈善活动。
5.研究须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的重大事项。
6.其他须由理事长会议决定的人事、财务等其他重要问题。
四、会议议事程序
1.会议在认真讨论问题的基础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2.会议参加人员、列席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3.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五、会议有关要求
1.由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2.理事长办公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落实。原则上由秘书处组织落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形式予以落实。督办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理事长汇报。
3.参加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秘密,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本制度自基金会二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