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表责任,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不得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四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办公地点等登记信息;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网络平台。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包括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秘书长等。
(三)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五)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党建工作、募捐活动、项目开展、公益资助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八)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九)法律法规及以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基金会应及时更新公开信息,保证公开信息的常态性和动态性。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的,应该在变更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公开的规章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开;对捐赠信息、捐赠经费的使用信息,项目执行后30日内进行公开;对开展留学资助或奖励项目应公开的信息,活动完毕后30日内进行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按照民政部门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公开。
第六条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基金会《章程》变更。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七条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条基金会面对公众的质疑,基金会应及时、准确、完整回答公众质疑的问题。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
(三)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四)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五)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基金会需要对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除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外,基金会信息公开可以选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十四条基金会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是基金会信息公开的主体发布平台。平台维护、日常信息更新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对已经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3.重大信息公布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由理事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发布。
4.秘书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基金会二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修订,从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