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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28 14:4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章程》,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培养国际化人才,促进世界对中华文化的了解,推动深圳与世界各地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推进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先进城市建设,提升深圳国际化品质,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统称本会)开展向社会募捐活动。

为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本会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本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本会各项业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深圳市。

第三条本会接受捐赠的对象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捐赠。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本会建设和发展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 赠

第五条 本会接受货币捐赠。暂不接受财产、有价证券、

实物等形态捐赠。

第六条 捐赠方式分为无条件捐赠与定向捐赠。

无条件捐赠是指捐赠人在捐赠时不提出任何条件,直接

向本会捐资,由本会统筹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业务范

围。使用情况由本会向捐赠人如实报告;

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在捐赠时在法规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受益项目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意愿,本会按捐赠人的意愿进行操作,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捐赠人如实报告。捐赠人提出受益人意愿时,不可定向到个人受益,可以定向到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中的某一具体项目、某一具体范围(教育层次)、某一具体区域或捐赠人提出的与留学相关的公益活动项目。

第七条 捐赠业务范围、项目

(一)资助境外学生来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二)资助境外学生到深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科研活动;

(三)资助中国境内学生前往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留学和进行科研活动。

(四)开展或资助有益于发展深圳教育事业的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五)资助与留学相关的公益活动;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接受捐赠

(一)对本会现有的业务项目,捐赠人同意并遵守其遴选资助条件、要求、管理办法的,由本会秘书处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开具正式受捐凭证。

(二)捐赠人要求设立的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业务发展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意向书,提请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大额捐赠项目是指:

1.捐赠资金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单项资助额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投资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三)接受捐赠时,捐受双方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助方式、捐赠、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内容。捐赠协议须由本会和捐赠方的法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名义签署。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该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是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领导机构。本会秘书处是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工作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实施。本会财务室对捐赠资金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最大发挥。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本会专设的银行账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捐赠人要求设立的或大额捐赠项目启动前,根据捐赠协议,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经本会理事会和捐赠人同意,与受助项目负责人(法人)签订受助协议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会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受助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有违法违纪的,追究法纪责任。

第十四条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对所有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六条 本会完成捐赠协议后,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在网站登载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并对大额捐赠给予宣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会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二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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