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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28 14:57      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用与劳务派遣

第二条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视岗位设置要求和实际需要,实行聘用制或接受劳务派遣。

第三条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接受劳务派遣。按理事会议决的用人计划,与劳务公司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合同。按劳务派遣合同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采取内部调配、外部招聘相结合的办法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待聘人员经过笔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由秘书处发出录用通知,录用专职工作人员填写劳动合同,进入试用期。

试 用

第七条凡基金会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都需经历试用期。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条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劳动合同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 职

第十条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秘书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基金会财务发出起薪通知,由财务按有关规定核定并办理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十二条秘书处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列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由秘书处管理。

第十五条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事项。

培 训

第十六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九条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由秘书处协同其他人员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

第二十条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有关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有关负责人组织,定期向秘书处通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一条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二条临时培训:有关负责人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秘书处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与岗位业务、技能相关的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秘书处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秘书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五条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考 核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坚持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实际的原则。

奖 惩

第三十条基金会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鼓励员工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惩处。有违纪违规行为则依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的;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的;

(三)在拓展,巩固基金会业务,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优异,有特殊贡献,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在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的;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惩处级别分为“开除”、“降级(降薪)”、“记大过”、“记过”、“警告”五种。

第三十三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累计3年考核基本称职或当年考核不称职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的,违反党和国家法规,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拘留及受到刑罚的;

(三)盗窃基金会财物,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的;

(四)仿效上级领导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的;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四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累计2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予以降级;

(二)事实证明,工作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的,予以降级;

(三)故意浪费基金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的,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上级批准,擅自从事且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五)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五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的;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共财物损坏的;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的;

(三)年度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旷工3次或以上的;

(四)办事不力,无合理原因拒绝领导交办事项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工作时间内事私,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处负责人提出,报分管副理事长审核,由理事会议决。

薪酬福利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员工薪酬福利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本会工龄工资、法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度考核奖等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财务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基金会的员工工资福利按《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工资方案》(附件)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员工当月工资、临时工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次月的5日。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基金会付薪日期为当月的5日。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直接存入返聘人员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该职务的岗位工资。

第四十四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依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休假体检

第四十五条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待遇。遇紧急办理事项,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四十六条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满12个月(不含试用期)后,每年可享受一个带薪假期。带薪假期工资待遇照常计发。

带薪休假由员工提出申请,秘书长批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申请休假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延期安排或按本人享有的假期天数,以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算发给个人。

第四十七条员工带薪假期、婚假、产假、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深圳市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每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返聘和临时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视工作需要,聘用外部退休人员,或临时工。

第五十条聘用退休人员、临时工,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理事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返聘人员工资福利按《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工资方案》(附件)标准执行。临时工工资福利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分管副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返聘人员、临时工,应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附则

第五十四条员工与基金会产生劳动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由市劳动仲裁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基金会二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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