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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28 15: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采购项目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等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节俭、高效、诚信。

第四条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实施,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等,以及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六条 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5万元以下的,可根据项目实际分别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预先供应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评审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评审办法。

第八条 采购项目方案由分管财务副理事长审批;自行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方案经分管财务副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定。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采购环节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包括:申请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受理项目供应商报名、询问和答疑;组织采购实施;拟定和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信息公开;采购验收、经费报销以及采购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自行采购程序

第十条 自行采购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采购方案编制及报批、采购文件编制及发布、采购组织与实施、采购验收及归档等环节。

第十一条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要在采购方案中明确项目的采购需求(包括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项目评审办法及中标供应商确定方法等具体事项。

原则上参加投标的有效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方可开标。未满足3家仍要继续采购采购的,可重新组织招标,或申请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2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报分管财务副理事长审核后,理事长审定。采购方案经批准后,秘书处在谈判开始5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采用3轮报价谈判方式,3轮报价谈判结束后,由秘书处根据所有原始谈判记录和供应商最终报价,形成谈判结论并确定候选供应商。

第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并确定成效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必须保证原来项目一致性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且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

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方案就特别说明选择该采购方式的理由、供应商的资质状况及采购价格等事项,报分管财务副理事长审核,经理事长审定后,直接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预选供应商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品目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施预选供应商方式相同的,可采用预选供应商采购方式。

选择预选供应商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申请中特别说明选择该采购方式理由、候选供应商产生方式等。

项目能在预选供应商库中按照确定的价格选购的,可直接采购;需要预选供应商中竞价产生候选供应商的,参照竞争性谈判要求组织采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违规操作采购活动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二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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