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科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1名副理长分管秘书处工作。理事会审定基金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各类报表,并研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条 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协助理事长、分管副理事长落实日常财务管理。基金会的财务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合理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提供基金会运筹增值计划。
(三)认真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保证财务支出合法合规,资助项目有理有据,促进深圳教育的国际化交流,培养、引进更多的国际化人才。
(四)负责基金会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负责起草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方案,日常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并定期分析和汇报财务收支状况。
(六)定期聘请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对基金会财务进行检查和审计,主动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和专项检查。
(七)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财务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各种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完成好理事长交办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一)基金会秘书处设置财务人员岗位2个,会计、出纳各1名。
(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责任心,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安全制度,资金使用或物资发放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手续执行。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并将结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使基金会工作合法、顺利开展。
(三)明确会计和出纳岗位职责,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会计岗位职责:负责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核算流程。
严格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对不真实,不完整、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要求退回经办人更正,并向秘书长报告。
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正确编制记账凭证,准确登账,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对会计工作的各项数据分析检查和汇总,如实向秘书长汇报基金会各项收支的情况。
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2.出纳岗位职责:负责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基金会费用报销和收付款审批手续,对收支款项单据和金额进行校对办理现金或银行结算业务。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总账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按规定进行现金盘点,及时与银行对账,日清月结,查询应收款未到账等,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负责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负责银行预留印鉴卡和银行空白支票以及空白发票、空白收据的保管。
(四)会计、出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时,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账目、报表一一清点。出纳人员调离时,必须核对账簿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要账账相符。并列出各项会计工作移交清册,移交人和接替人签字,由秘书长监交。
第四条 本会会计工作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收入。
(一)政府资助收入。政府筹措资金,拨款建立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本金。本金为限定性收入,并于期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捐赠收入。接受社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作为资助金。接受社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物品。
(三)利息收入。基金会本金全部由银行托管,由银行在保本的情况下通过理财获得利息。
(四)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通过合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得收入。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支出。
(一)资助金支出。按标准资助经批准的来中国境内或赴境外的留学生,资助有益于发展深圳教育事业的对外友好交流活动,资助与留学相关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二)管理费支出。管理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管理费支出遵从年年核定,结余留用的原则。
(三)其他支出。因工作需要开展的大型宣传、展览、会议、各类表彰等,参加市有关部门的文体活动、对租用场地保管捐赠物品所涉及的相关支出等。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收支审批审核程序。
基金会财务收支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受理事长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审批权。
(一)基金会每年应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后按计划实施。
(二)列入当年计划的资助金、捐赠物品支出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三)列入当年计划的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理事长审批。
(四)当年计划外支出的项目,由分管副理事长报理事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财务负责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标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九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审核审批流程。
(一)资助资金支出的审核审批。资助名单确定之后,通过向被资助人索取其所在单位(学校)同意代付资助金的函件(注明单位账号),经办人办理支付手续前,填好《年度资助名单与资助金汇总审批表》,附代付资助金单位函的原件,填写《请款业务处理表》并报秘书长签署意见,《年度资助名单与资助金汇总审批表》经分管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会计人员根据资助名单汇总审批表和相关附件进行核对,交出纳人员办理银行转账手续。如果收款单位收款后才开收款票据的,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上收款票据,注明款项已付,会计审核后报分管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审批后,送财务人员作会计帐务处理。
(二)捐赠物品支付的审核审批。根据捐赠协议,秘书长组织相关人员依据被捐赠人的条件确定候选人,再报理事会讨论确定被捐赠人(含捐赠协议指定的被捐赠人),由经办人起草捐赠报告,明确被捐赠人和捐赠物品数量,并填报《捐赠物品审批表》。经分管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经办人组织有关会议,请理事会有关领导发放捐赠物品。
(三)对剩余的捐赠物品要妥善保管,由分管副理事长、秘书长与捐赠人协商处理。
(四)管理经费支付的审核审批。
1. 人员经费支付。出纳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工资方案编制工资发放表,经会计人员复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理事长审批后,按月发放。
2. 公用经费支付。年度预算计划内的公用经费支出,由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如涉及“三公”经费的,由分管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日常公用经费的支付,原则上不予借款,经办人先垫支,待报销后返还垫支人。确因金额较大的,经秘书长审核、分管副理事长审批后办理借款。
第十条 现金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保持现金库存与账面一致。
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付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银行存款预留印鉴章和空白支票须分开保管,其中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印鉴私章由秘书长保管,出纳印鉴私章及银行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
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支票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支票领用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经相关人员批准后办理。
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发票和收据管理。严格对空白发票、空白收据的管理,保管人员必须专设登记簿登记,按规定认真办理领购、缴销手续。
发票收据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转让和销毁。
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价值达到深圳市有关固定资产规定价值以上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购置。每年年初,秘书长根据现有资产利用情况、资产维修计划等,拟定新增资产购置计划,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报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定基金会的年度购置固定资产预算方案。
(三)凡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秘书长安排人员组织验收、登记、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秘书长审批,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财务人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使帐账、帐卡、帐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对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秘书处汇总上报基金会理事会议批准,按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固定资产交接。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整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基金会二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