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简称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需要,决议刻制相关印章并报公安部门备案,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专人)组织刻制与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现有四枚印章:“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公章”、“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分管财务副理事长名章”。
第三条 基金会公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分管财务副理事长名章由秘书长保管。
第四条 因公需要加盖基金会公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时,经办人需填写《基金会公章使用表》《财务专用章使用用表》,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盖章(理事长、副理事长已明确使用公章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因财务业务、银行业务等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时,经办人按规范填好《费用核算单》,报分管财务副理事长审核签字,统一报理事长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用、滥用基金会各类印章。基金会的各类空白报表、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介绍信等带有基金会名头的文件纸、信笺纸等不得先盖章,不得将印章带出去办公,如发现违规使用基金会印章者,将追究使用者、保管者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使用者自负,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若发生对印章保管不善、发生遗失损坏、被盗等情况时,印章保管人员应迅速向秘书长递交报告说明原因,秘书长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报告并按理事长、副理事长批示组织落实处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各类印章,因业务撤销、名称改变或上级要求更换新印章时,由秘书长组织行文,报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批后停止使用所涉及的印章,并及时封存或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经基金会二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